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誹之可否,不以眾寡。說在可非。摘自墨子的《墨子·41章 經(下)》
解釋:誹:作批評講。非:反對。 全句譯文:批評的正確與否,不以批評的多少來衡量,這可以從被批評者的反駁加以證明。
賞析:此句體現了墨子對評判是非功過的標準的看法,帶有一定實事求是、批評與反批評的意味,勸誡人們以科學的態度真誠而客觀地去評判事物。
誹之可否,不以眾寡。說在可非。-原文-墨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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